大陸旅行業之分類

(一)係依其經營範圍,設立條件分類。

(二)按大陸現行之《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種。

     (註:經由國家旅遊局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僅能從事旅遊諮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

 

(三)按營運範圍區分如下:

     1.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招徠、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託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招徠、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託接待服務。

5)經批准,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証手續。

6)為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境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2. 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2)為大陸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3)其他經大陸國家旅遊局規定的與國內旅遊有關的業務。

                       

(四)按設立條件之區分如下:

1.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1)    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

            經理1名。

(2)    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或業

            務主管人員3名。

3)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設立國內旅行社,除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為一名外,其餘與國際旅行社條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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